服務對象:
1、雲林縣政府轉介保護令執行子女會面服務者。
2、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家事法庭判決離婚夫妻之親權關係需交付子女或執行會面服務者。
會面時間與期限
(一)、依台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保護令或探視權之裁定書而定;或在親權判定觀察期裁定前,先進行會面互動之期間。
(二)、每次以二小時為限。